特區政府自制訂《二零零七至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當時我們便即時指出該份意向文本,並非一般性的公務員守則或政府內部工作指引;相反,正因為路線圖出台的時間背景、社會因素、建制問題,以及政府內部誘因,明顯使路線圖有一種突出的規範、改革、推前、針對和延伸性,關係「後何厚鏵時代」,甚至第三屆特區政府的管治和行政全局。所以,我們將其「定性」為特區政府成立八年以來的工作經驗和特區內部政制改革的重心。
明白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的意義作用後,一方面可以清楚了解到其牽涉之重;但另一方面在推行上,路線圖如何達到制訂之初衷、落實的目標,便不容有失,必須步步為營,以免有所質變。箇中道理與利害,政府當然了然於胸。因此,特區政府便早有部署,特別先後分步成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公職服務評審委員會和推行《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評審準則》,而其中《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評審準則》一項,更標誌行政改革路線圖中有關全面評估公共服務質量的正式起步。換句話說,《二零零七至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由制訂規劃,轉向正式實踐的階段。
至此,可能有很多讀者仍未能弄清兩個委員會、路線圖與服務承諾之間的關係,猶如墜入五里霧中。在此,我們實有必要作出說明,以讓大家清楚掌握四者的辨證和邏輯關係。簡單而言,四者可從功能作用上加以區分;首先,所謂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宗旨是就政府制訂的相關行政改革政策提供意見,委員會主席為行政長官,餘下不少於二十四人的委員分別來自政府決策層、社會學者等,明顯該委員會對路線圖具有直接指導作用;其二,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的功能,就是負責評審特區公共部門及實體(尤其是服務承諾計劃方面),以助政府部門、人員提升素質和效率,而委員會對服務承諾認可制度有直接評核權,主席為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最後,《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評審準則》是一套統一的標準,以「抱負、使命和信念」及是否貫徹特區施政目標為準則,用意推行行政改革路線圖的執行。在初步區分四者功能後,我們可以得出如下關係: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指導)↓二零零七至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藍圖)↓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審核)↓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評審準則(實踐),從層層分工細明的架設中;不難發現,正因為四者有一定的內部互聯性,使之互為監督與指導,能有效強化本身的功能。當然,在這個緊密架構內,我們清楚知道當局如此大費周章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重新塑造行政形象和素質,以回應社會訴求、消弭新生問題。
及此,在我們看來,當局為保證內部改革、提升施政素質,以及強化公務員隊伍觀念等方面能成功有效,起碼是費煞苦心的,這點應該給予認同。但正如我們上文提及,要避免一片苦心有所白費,以及改革有所質變、當局就必須步步為營,小心確保。如何確保?在此我們必須指出,除了重要制度、架構的設置外,怎樣確保這些制度、架構不成為「死物」,便是成功之徑!回首以往,特區政府的確在制度和提升施政作用,效率上推陳出新,但礙於執行時有所失誤或賞罰不明,變相使新政策、新改革力量成為「死物」,無法達到原有目標,甚至落入自欺欺人的局面。
以《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評審準則》而言,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意向,本屬一條良性規範準則,可有助本地政府部門或實體提升工作效率、素質,表面上應該無可厚非。但最讓人感到不解的,服務承諾認可制度的推行並沒有設定清晰的賞罰界線或扣分制度,一旦受考核部門或實體被列入「不合格的服務承諾持有人」,有關方面只會說明理據,提出建議,以助部門改善後再提出相關認可申請。但問題便由此而生,我們必須提出:究竟在沒有賞罰界線的考核範圍內,部門遵從的推動力出於何處?服務承諾認可制度的意義如何獲得認同?以及建立具認受的積極性等。如果政府沒有清晰的答案,難免服務承諾認可制度會步以往行政改革的後塵,變得徒具條文框架,實際作用欠奉。
「萬丈高樓從地起」,服務承諾認可制度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的先行基礎,亦間接影響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以及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反饋作用,如果基礎不穩,那樣又如何保證三者日後聳立的局面,得到強化、行之有效?
沒有賞罰的行政考核部門積極遵從性成疑
發佈者:cookie 瀏覽次數:493 發佈時間:2008-4-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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