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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兼任行政委員角色衝突論可以休矣

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公佈了第三屆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的名單。至此,第三屆特區政府的領導架構已經搭建完成,只待十二月二十日宣誓就職後,就被授予法定職權,走馬上任並履行自己的職掌和責任。

  第三屆特區政府行政會的十位成員名單,如同主要官員和檢察長名單只是作了較小幅度的調整一樣,充分體現了崔世安在第三屆特區政府任期初期「穩中求變」的施政主調。其實,如果不是賀一誠因已當選立法會副主席而辭職,可能還會再次被委任為行政會成員,調整的輻度將會更小。但正因為賀一誠的辭職,加上今年已六十九歲的唐志堅因年齡因素讓賢,還有可能是傳統社團內部出於「均衡參政」、讓更多的人得到鍛練機會的考量安排,已當選為立法會議員的林香生讓位於工聯總會會長何雪卿,就使到行政會成員的整體結構,能在「傳承」中體現「創新」。而且還是一步到位,與傳聞的崔世安在兩三年後取得取得經驗及磨合成功後,將視乎各位主要官員的實際表現,作出適度調整的做法不同。

  由於賀一誠的請辭,及林香生、唐志堅的卸任,使到行政會成員的調整幅度,達到三分之一,這與三點一四一六的「優選法」亦即「黃金分割率」,較為吻合,既維持了穩定,又吸取了新鮮血液。在改革、發展、穩定中取得了平衡,找到了可靠的最高交集點。而且,也使得第三屆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的構成來源,更為合理。

  當然,第二屆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的結構,也是基本上合理均衡,使到社會上各界別都有代表,因而能夠充分行使「澳門基本法」賦予行政會「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職權。實際上,吸收社會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行政會,有助於加強政府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及能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重大決策中反映、平衡和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並因而有利於在決策中集思廣益,減少決策的失誤。因此,委任作為居澳褔建籍居民的領袖之一、與居澳褔建籍居民有密切聯係並具有較高威望的陳明金出任行政會成員,相信就是崔世安為了傾聽作為澳門居民重要群體的福建籍鄉親的考量。

  十一月六日,本欄曾就此分析認為,居澳福建籍鄉親據說佔了澳門居民總人口的五分之一,這是一個絕對不容忽視的社會群體。他們是澳門社會和經濟建設的參與者,並在澳門的各行各業及政、經、社、文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陳明金繼主要是依靠居澳福建籍鄉親的力量,進入立法會充分發揮配合、制衡政府的作用之後,現在又將進入行政會,直接參加特區政府的決策,這就將使特區政府的決策,也能體現佔全澳人口五分之一的福建籍鄉親的利益,折射出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重視民意表現及和諧觀。而陳明金也確是能夠代表福建籍鄉親的意志。這不但是因為他是直選議員,具有雄厚的民意基礎,更因為他能堅持與包括福建籍鄉親在內的各省籍鄉親的密切聯繫。他在從政二十多年來,出錢出力,救急濟難,在福建居澳鄉親中擁有很高的威信。

  有人質疑陳明金是立法會議員,再兼任行政會成員是否會發生角色衝突?這個質疑在法律和政治上都顯得相當幼稚。因為早在第一、二屆行政會委員中,就已有梁慶庭、歐安利、鄭志強等人也同時是立法會議員,卻從來沒有人質疑此問題,可見現在才提出這個質疑者,是帶有強烈的「個人針對性」以至是「歧視性」的性質。前者,是針對陳明金個人;後者,則是歧視陳明金背後的整個福建籍居民群體。這種歧視,與「澳門基本法」和聯合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關於不因民族、種族、語言、出生……等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的規定背道而馳,才真正地與某些人整日價掛在咀邊的「人權」、「民主」等「普世價值」,發生極為強烈的「衝突」。

  撇開此「普世價值」不談,立法會議員可兼任行政會成員,更是擁有法源依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就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基本法把立法會議員也列入行政會成員組成的來源之一,其立法原意是讓立法會議員參加行政會的工作,有助於行政與立法的溝通和協調,有助於使行政會的重大決策能夠得到立法會議員的認同和支持,有助於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案能得到立法會的認同並在立法會得到順利通過,體現和貫徹了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原則。既然是「溝通和協調」,又何來「角色衝突」?

  這種「角色衝突論」的提出,是來自「三權分立」的潛意識。「三權分立」在國際政治體制中,確是一個較佳的原則(但並非是唯一、最佳的原則)。而問題是,澳門並非是「獨立政治實體」,因而不能採用只是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原則,而是採用了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符合「一國兩制」及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體制,這是史無前例的地方政權形式。在此情況下,行政與立法固然要互相制衡,但更強調互相配合。憲法學泰斗蕭蔚雲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就指出,這是充分考慮了澳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對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政府不會干預。如果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遇事能夠互相配合、互相磋商和協調,使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這當然是很好的情況。但是又不能不預防另一方面的情況發生,那就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不能很好地配合,對於某些事務的處理,甚至在長時間內爭論不下,形成僵局,嚴重影響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運作。周因這些事務既然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應當解決的問題,中央不能下達任何命令來解決,就需要設計一項制度來加強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聯繫與配合,使它們互相間能夠正常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消除分歧、達成一致,使澳門特區政治體能正常運作,有利於工作的順利進行、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源自於「三權分立」理論的「角色衝突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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